中新社北京12月8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茍仲國12月8日,文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被判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茍仲文受賄、死緩濫用職權案。曾任總局
法院對被告人茍仲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體育緩期二年執行,局長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等職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茍仲國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文審終身監禁,被判不得減刑、死緩假釋;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曾任總局決定執行死刑,體育緩期二年執行,局長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茍仲文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茍仲文生于1957年6月,甘肅鎮原人。2024年5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公器私用”“大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體育系統的政治生態”“在體育項目建設或收購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等。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茍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余元。
同時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茍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茍仲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茍仲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茍仲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茍仲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茍仲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 更多精彩內容請進入國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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