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下班遠程辦公、工作靈活用工成為新媒體等行業常態,微信“下班后線上處理工作算不算加班?屬于算”等爭議日益增多。
據“南通通州人民法院”披露,加班原告謝某與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法院約定崗位為新媒體運營,明確加班需經釘釘審批。下班
后公司任命其為 “運營兼客服”,工作明確工作時間為9:00至24:00,微信其中18:00至24:00為客服值班時間,屬于算但考勤顯示謝某日常18時左右下班打卡。加班
2024年,法院謝某主張下班后及法定節假日,明確需通過微信、下班抖音等平臺處理客戶咨詢、訂單等事務,存在大量非現場碎片化加班,訴請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公司辯稱謝某未履行加班審批程序,工作不在辦公場所完成,且部分賬號為員工共享,無法認定其個人勞動,否認加班事實。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加班核心是法定時間外提供勞動,不限定場所,謝某提交的線上工作記錄足以證明其加班;加班審批不能作為否定實際勞動的絕對理由;考慮到新媒體崗位碎片化特點,加班時長可綜合裁量。
最終法院酌情判決公司支付謝某加班費1.2萬元、績效工資2000元及經濟賠償金1.8萬余元,駁回其他訴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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