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發布:平臺促銷不得夸大補貼金額、不能強制經營者降價
作者:焦點 來源:休閑 瀏覽: 【大 中 小】 發布時間:2025-12-21 12:22:21 評論數:
12月20日消息,互聯國家發展改革委、網平為規市場監管總局、臺價臺促貼金國家網信辦制定的格行《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今天正式發布。
其中,則發制經對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做出規定:
平臺經營者、布平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銷售的得夸大補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1、在網站、互聯應用程序(APP)、網平為規小程序等應用場景,臺價臺促貼金通過網絡頁面、格行電子文檔等方式明確標示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2、則發制經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布平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得夸大補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互聯商品,因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分別標示品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3、以顯著方式標示商品的運輸或者寄遞費用、配送方式、發貨時間、支付方式等與價格有關的內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費。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標明促銷價格或者價格促銷規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1、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促銷規則、活動期限、適用范圍等;
2、真實標明折價、減價基準;
3、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平臺經營者應當公平公正開展補貼促銷,不得虛假、夸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平臺經營者開展補貼促銷,應當在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相應活動頁面顯著位置標示補貼及相關促銷活動規則,明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扣除保證金、削減補貼或者優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權、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