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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消息,野豬野車嚴重高速上出現野生動物導致過往車輛嚴重車損,闖入高速公路管理方應不應該擔責賠償,高速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院近期公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列。損毀速管 據介紹,法院去年10月12日,判高賠萬郭某駕駛越野車途徑鶴大高速,理方當日18時32分,全責車輛行駛至大連方向某路段時,野豬野車嚴重一頭野豬突然從護欄處竄出。闖入郭某避讓不及,高速車輛與野豬相撞,損毀速管導致車輛嚴重損毀,法院無人員傷亡。判高賠萬 事故后,理方郭某支付了拖車、清障及路面污染賠償等費用3300余元,因與高速公路管理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郭某將其訴至法院,索賠車輛損失及相關費用共計15.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鑒定,事故前郭某車輛市場價值為89353元,事故后殘值僅為21000元,因此車輛實際損失為68353元;再加上通行費、拖車費等,判決高速管理方賠償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高速管理方不服,提起上訴。 而二審法院認為,高速公路作為封閉式收費道路,管理方與駕駛人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管理方依法負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義務。 雖然某公司長白山分公司主張其在事發當天已經進行了日常巡查,但從野豬進入高速公路的結果來看,說明其履行道路安全暢通義務時存在過失行為。 致使案涉車輛與野豬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故該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此外,由于事發傍晚,野豬的毛色和奔跑速度在夜間高速公路上難以發現,郭某作為駕駛員來不及反應符合常理,故無法認定郭某具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發生的不當行為。 現亦無證據證明郭某存在超速等違反安全行駛規定的情形,故一審法院對高速管理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的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郭某依據合同關系主張違約責任,于法有據,行政補償程序并不能排除管理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