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消息,男買據報道,手寶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了一起買賣二手車,馬被車商銷售欺詐的調表案例。
訴訟文書顯示,院判元王某系專業二手車商,車商2023年11月13日,退賠王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編輯照片和文字介紹寶馬535Li案涉車輛。共退
12月30日,賠萬李某通過微信向車商詢問車輛車況,男買車商將案涉車輛的手寶出險記錄、4S店維保記錄、馬被儀表盤照片發送給李某,調表儀表盤照片顯示里程數為176637公里。院判元
2024年1月1日,車商李某聯系王某現場看車后達成購車協議,并支付14.5萬元購車款。但提車不到1月時間,李某發現車輛的儀表盤公里數突然顯示為290000公里。李某微信聯系車商王某,對方回復他不懂,要詢問汽修師傅。
隨后,李某將車商王某起訴至法庭,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鑒定,結果顯示,車輛存在兩次調表情況,實際行駛里程已達375089公里以上,兩次調表時間均在王某出售車輛之前。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系專業二手車商,有能力和義務核實車輛實際行駛里程,并告知消費者。
一審庭審中,王某自認其在售車時已知曉案涉車輛的公里數不準確,并將上述情況告知李某,李某對此不認可,同時車商王某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如實將里程數不準的情況告知李某。
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中載明的“車輛狀況以實際為準,表顯公里數不代表實際公里數”,該條款系王某提供的合同版本中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系不合理地減輕出賣方的責任,該條款應屬無效。
因此,王某銷售案涉車輛時明知表顯公里數不準而未對真實公里數進行查驗,且未將上述情況如實告知李某,該行為應認定為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關系,王某向李某返還車輛轉讓款145000元并賠償435000元,合計580000元;李某向王某返還寶馬牌535Li二手小轎車一輛。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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